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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洗车机设备、数控不落轮镟床及遥控公铁两用车设备、地下固定式架车机组采购项目招标前公示的公告

阅读次数 : 14965 发布时间 : 2011-09-06 16:32

  

郑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09]147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和自筹。郑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洗车机设备、数控不落轮镟床及遥控公铁两用车设备、地下固定式架车机组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拟于近期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进行公示,请各潜在投标人对公示内容是否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郑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洗车机设备采购项目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能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必须是洗车机设备的制造商,或已得到设备制造商对本项目的正式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洗车机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否则对制造商及其代理商的投标均作废标处理。

3)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3年(2008年-2010年)内须具有2个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洗车机已完工的供货业绩(提供预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用户使用证明原件);

(4)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郑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地下固定式架车机组采购项目

合格的投标人除需满足《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2.2款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是地下固定式架车机组的制造商或全权代理;投标人须具有架车机同类产品2008年1月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3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销售业绩,同时具有架车机2008年1月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领域1项投入运营的工程业绩。(投标人必须提供合同(仅需提供相关部分及签章页)的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证明其业绩,投入运营的还须提供预验收报告复印件)。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同一生产制造商生产的设备,只允许一个有效投标人参加投标。如两个有效投标人均使用同一生产制造商生产的设备的,则两个投标人的投标均被拒绝。

(4)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两个及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5)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列明的所有货物及服务投标,而不允许只对一种或几种货物及服务进行投标。

(6)投标人自身及所投地下固定式架车机组的生产制造商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8)投标人必须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

9)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河南省、郑州市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郑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数控不落轮镟床及遥控公铁两用车设备采购项目

合格的投标人除需满足《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2.2款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是精密数控不落轮镟床的生产制造商或全权代理,同时其必须负责采购并提供本次招标公铁两用车货物和相应的服务;投标人须具有数控不落轮镟床2008年1月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市场3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销售业绩,同时具有数控不落轮镟床2008年1月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领域1项投入运营的工程业绩。(投标人必须提供合同(仅需提供相关部分及签章页)的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证明其业绩,投入运营的还须提供预验收报告复印件)。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同一生产制造商(不包括公铁两用车)生产的设备,只允许一个有效投标人参加投标。如两个有效投标人均使用同一生产制造商(不包括公铁两用车)生产的设备的,则两个投标人的投标均被拒绝。

(4)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两个及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5)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列明的所有货物及服务投标,而不允许只对一种或几种货物及服务进行投标。

(6)投标人自身及所投数控不落轮镟床的生产制造商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8)投标人必须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

(9)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河南省、郑州市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公示期

本公告公示期为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13日。所有意见和建议应于2011年9月13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至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同时将文件电子版发至law@zzmetro.cn。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16号   

邮    编:450046  

联 系 人:杨先生 

电    话:0371-69157981

传    真:0371-69157982

20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