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阅读次数 : 156256 发布时间 : 2018-02-01 11:26


为打造优质廉洁工程、塑造优秀廉洁队伍,规范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行为,防范和控制廉洁从业和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如下:

一、不准与参建单位、潜在投标人、其他业务往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及人员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土特产品,借入或借出资金,住房、交通工具等高价值商品交易。

二、不准在管理服务对象及业务往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履行公务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交通费、监督费、加班费等任何费用;不准违反规定挂靠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获取利益。

三、不准接受参建单位及其他业务往来单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考察等活动安排;不得在参建单位或参建单位项目部安排宴请。

四、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或以个人名义向参建单位或其他业务往来单位、潜在供应商借用交通工具,不得私自占用参建单位宿舍、住房。 

五、不准向参建单位及其他业务往来单位推荐介绍各种物资、设备;不准插手和干预参建单位依法分包;不得超越职责插手、干预、过问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六、不准在公司工程建设、设备物资、服务采购等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谋取利益或泄漏公司及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不准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手续费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不准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不准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本人业务管辖范围内从事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

十、对参建单位、业务往来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行贿或馈赠物品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及其他违反公司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事项,在拒绝的同时应当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对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