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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十不准”

阅读次数 : 17224 发布时间 : 2010-06-07 14:03

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与公司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索取或接受参建单位及其他业务往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佣金、礼金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不准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不准以公司名义为本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投资入股和转嫁风险;

六、不准在公司工程建设、设备物资、服务采购等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谋取私利或泄漏秘密;

七、不准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本人业务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准向参建单位及其他业务往来单位推荐介绍各种物资、设备,以及插手和干预参建单位依法分包工程;

九、不准接受参建单位及其他业务往来单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考察等活动安排;

十、不准在参建单位及其他业务往来单位报销通讯、招待、娱乐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