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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委员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阅读次数 : 18048 发布时间 : 2012-05-07 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郑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检查考核评价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部门及党组织关系在公司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人员: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中层领导干部;
(三)公司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廉洁风险评定为高风险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五)其他需要纳入考评的人员。
第四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三)注重平时、关注过程;
(四)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第二章  考核评价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领导及办事机构。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机构)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派驻公司履行监督职责的负责同志组成。
反腐倡廉建设考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评办事机构)由承担日常考核评价的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考评领导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重要制度;
(三)审核公司及领导班子成员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自查报表;
(四)审定公司被考评对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等次;
(五)裁决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重大异议。
第七条 考评办事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
(二)制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具体规定;
(三)负责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相关自查报表、创先性指标、创新性指标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公司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其他考评对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
(五)审核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其他考评对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等次;
(六)受理及核查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的申诉、举报;
(七)承担考评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八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依照被考评对象的特点确定考评内容。
第九条 对单位、部门考评包括下列指标: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推进及措施;
(三)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及创新;
(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成效及评价。
第十条 中层干部考评包括下列指标:
(一)职责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职责内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分管范围内人员被问责、纪律追究及法律追究情况; 
(四)个人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及有关事项报告执行情况;
(五)廉洁从业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公司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根据市考评办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采取自查自评、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应综合运用各类有效方式方法。
(一)坚持自查自评与检查考核相结合;
(二)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坚持注重结果与关注过程相结合。
第十四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实行自查自纠从宽,检查考核从严。
    (一)在自查自评中发现问题并自纠自改的,可以减半或不予扣分;
(二)发现在自查自评中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从重或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自查自评由被考评单位、部门及中层干部对照相应考评指标体系进行。
被考评单位、部门自查自评每季度进行一次,被考评单位、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自查自评结果送考评办事机构。
中层干部自查自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结果分别于6月底、12月底送考评办事机构。
公司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自查自评根据市考评办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考核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平时抽查。根据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安排,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
(二)暗访调查。根据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需要,重点对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廉洁从业情况及领导批示落实情况进行暗访调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反腐倡廉建设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公司的中心工作,对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突击性检查。
(四)问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由考评办事机构组织参建单位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成效。
(五)知识测试。根据反腐倡廉建设年度工作安排,检验反腐倡廉教育效果,了解党员干部掌握反腐倡廉相关法规制度的情况。
(六)资料查证。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工作领域的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贯彻实施的情况。
上述日常考评方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终考评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进行,原则上与公司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终考评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召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大会;
(二)进行民主测评; 
(三)查阅工作资料,进行指标测评和自查工作评价。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根据自查自评、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综合评定。
(一)自查自评为年度考评结果的参考依据;
(二)日常考评为年度考评结果的基础性依据;
(三)年终考评为年度考评提供测评评议依据并对日常考评进行汇总修正。
第二十一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日常考评结果每季度进行汇总,只评定分数,不划定等次。
    考评办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内根据自查自评和日常考评结果,对上季度被考评单位、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汇总修正。
考评办事机构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对考核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考评结果报考评领导机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根据考评得分情况划分下列等次:
(一)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
(二)考评得分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等次;
(三)考评得分70分(含)至80分为一般等次;
(四)考评成绩60分(含)至70分为较差等次;
(五)考评成绩60分以下为差等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自查结果经公司党委书记审核后,报市考评办。
公司所属部门及单位中层正职和其他依照中层正职管理的人员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由公司考评领导机构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上述考评对象外的其他人员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由考评办事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经考评领导机构审核确定。
第六章  考核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评初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被考评单位、部门反馈。
反馈内容包括季度考评分数或年度考评等次、扣分原因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考评单位、部门及被考评中层干部对初步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反馈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考评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考评办事机构收到书面申诉或举报之日起5日内组织核查,形成核查处理建议,报考评领导机构审定。
考评领导机构审核意见报党委会批准后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发现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向考评办事机构进行举报。
第七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被考评单位、部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或撤职(含)以上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该单位、部门及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该单位、部门及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被考评单位、部门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依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单位、部门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对该单位、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二)单位、部门考评结果为差等次的,对该单位、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
(三)单位、部门考评结果连续两年为差等次的,对该单位、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民主测评出现下列情形的,对被测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民主测评“差”票在20%(含)以上不足30%的,进行提醒谈话;
(二)民主测评“差”票在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
(三)民主测评连续两年“差”票在30%(含)以上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被测评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相应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单位、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年度考评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不得推荐或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与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相结合。
中层干部个人年度考评结果为非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中层干部个人年度考评结果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章  考核评价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提供的考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考评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考评等次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被考评单位、部门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等次的应当予以纠正,对该单位、部门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降低一个等次。
被考评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情节降低等次。
第三十六条 负责考评的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评结果出现偏差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考评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为个人谋取其他利益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