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

地铁保护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节选)

(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一定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划控制区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规划控制区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规划控制区相邻地块建设工程的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确需超越用地红线进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施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论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降水、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等施工;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燃气管道、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水域从事疏浚施工、采石挖砂等施工;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前款所列施工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论证,并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进行施工影响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自郑州人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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